為了有效協肋提高各機關、企事業單位、團體組織的印章管理及防偽工作,同時結合公安機關的相關管理辦法,特定此制度。自頒布之日起我單位將嚴格執行。拒決刻制任何沒有手續的單位印章。
- 機關、行政事業單位:
- 介紹信:上級或本單位主要部門負責人。
- 經辦人身份證原件、復印件。
- 成立該單位的有關文件、批文、編辦文件或證照。
- 企業
:
- 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、復印件。
- 授權委托人身份證原件、復印件.
- 營業執照正或副本原件。
- 個人:
- 本人工作證或身份證。
- 職務專用名章需本單位介紹信。
- 分支機構:
- 刻章申請(一式兩份,蓋總公司公章)。
- 總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(蓋總公司公章)。
- 總公司營業執照正/副本復印件(蓋總公司公章)。
- 授權委托書。
- 受托人身份證原件、復印件。
- 分支機構負責人身份證原件、復印件。
- 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正/副本原件、復印件。
- 社會團體、民辦非企業單位:
- 刻章申請(一式兩份,法人代表簽名)。
- 教育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刻章介紹信。
- 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、復印件。
- 法人授權委托書。
- 受托人身份證原件、復印件。
- 注冊證書、許可證正/副本原件、復印件。
- 經辦人身份證原件、復印件。
*近期由于公安機關的相關管理方法調整。建議您至電咨詢0452-2432127*