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2月1日轉載-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:http://www.mps.gov.cn
第三百七十五條 偽造、變造、買賣或者盜竊、搶奪武裝部隊公文、證件、印章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;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非法生產、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、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
單位犯第二款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該款的規定處罰。